一、政策内容
深圳市软件名园项目是指,软件园区运营管理单位建设国家级、省级、市级软件名园的项目。
二、资助标准
1、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软件名园的软件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主体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奖励;
2、对考核获评优秀的国家级、省级、市级软件名园,分别给予园区运营主体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三、申请条件
1、申报单位为在深圳市内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
2、申报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项目实施地在深圳,资助项目的实施起止时间符合申报指南对资助项目实施时限的规定;
4、申报单位提交的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或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
5、不存在就同一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内容相同的项目向市有关部门进行多头申报的情形;
6、资助对象为“软件企业”的,申报前需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
7、资助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或购买服务的项目;
8、申报项目应为国家、省、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认定的软件名园,且认定时间需为《若干措施》施行有效期内;
9、申报单位应为国家、省、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认定的软件名园的项目运营单位;
10、考核优秀奖励项目需在国家、省、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的国家级、省级、市级软件名园考核中获评优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