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奖励标准
申报单位已获得国家、省、市能效“领跑者”称号,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2、申报项目所在地位于深圳市,符合国家和我市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已按有关规定完成项目所需的用地、环评、规划、能评等备案或核准,取得有关批准文件。产品涉及安全等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申报单位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合法有效的产品生产或销售许可等资格;
3、申报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4、不存在就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向市有关部门进行多头申报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6、申报单位已获得国家、省、市能效“领跑者”称号。
三、申报注意事项
1、项目单位应按项目实施方案完成项目建设,不得随意更改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单位应按要求提交项目进展报告、配合进行项目检查及按要求提交项目资料。对需追回已拨付资金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规定追回已拨付资金,并与市财政国库系统对账;拒不配合退回的,按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2、项目单位应提交受资助项目的自评价报告,自评价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实施过程总结、资源能源节约及减排效果、目标评价、评价结论、主要经验和相关建议等内容。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需要抽取一定比例的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