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内容
对纳入深圳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项目库的企业予以贷款利息、担保费用资助。
二、资助标准
1、贷款利息按照实际支付利息的50%予以资助,其中,对于首次获得贷款的申请企业,按照实际支付利息的70%予以资助;
2、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费用按照实际支付保费50%予以资助,单个申请企业每年获得本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
3、担保费用按照实际支付担保费用的50%予以资助,单个申请企业每年获得本项资助不超过30万元;
4、单个申请企业每年获得贴息贴保资助不超过100万元,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获得贴息贴保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申请条件
申请贴息贴保项目资助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企业在贷款当年申请入库;
(二)申请企业获得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贴保项目合作银行持续期(且不间断使用)三个月及以上的人民币银行贷款,用于支持研发经营活动,期间无欠息、逾期还款等违约行为,且该笔贷款已结清;
(三)申请企业申请贴息贴保项目资助时还应当符合以下入库条件:
1、在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上年度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以及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以资质入库的企业,还应符合以下资质之一:
(1)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纳入申请资助当年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
(3)近三年内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广东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主承办大赛、深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主承办大赛获奖企业。
4、以研发项目入库的企业,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4%且上年度60%以上的销售收入来自于高新技术产业产品或者服务。
(四)申请企业未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未列为国家、省、市联合惩戒对象;
(五)申请贴息贴保项目资助的利息、担保费用未获得市、区其他有关部门的资助支持;
(六)申请担保费用资助的,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与申请贴息的贷款直接相关的担保费用;担保额度与实际贷款额一致。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纳税证明;
3、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4、社保缴交明细清单(需有社保局章);
5、贷款合同,借款借据(授信业务回单、放款凭证),还款凭证和利息支付凭证;
6、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7、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凭证;
8、国高证书、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查询结果截图(含入库登记编号、有效期等内容)、获奖证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入库资格凭证(加盖公章):
9、申请首次获得贷款的,还应当提供企业征信报告(报告日期需在贷款结清日之后);
10、申请资助担保费用的企业,还应当提供:
(1)担保机构与申请企业签订的担保合同,且担保合同应当约定担保费率等事项;
(2)担保费发票及对应的银行付款凭证;
(3)担保机构出具的申请企业未收取且未通过其关联企业收取的除担保费以外的评审、咨询等其他相关费用的承诺书。
11、科研诚信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