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1、企业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企业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为法人;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
2、企业治理体系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合法规范经营,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交的营业收入等主要生产经营指标数据,没有超出经市统计部门认定的正常误差范围。
3、企业在行业内具有显著的发展和竞争优势。独立核算的近2年营业收入总额、利润总额、研究开发经费、研究开发经费占主营收入比重、研究开发项目数、研发项目转化应用率、拥有知识产权数量等主要指标达到以下对应标准。
4、企业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位于深圳市内,已建立并运行2年以上,具有良好的技术创新体制机制,拥有600平方米以上专属工作场所。
5、企业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拥有的研发仪器设备和专用软件原值应在800万元以上,且70%以上(按原值)位于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专属工作场所。
6、企业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专职从事研究开发的人员应不少于50人,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博士学位的研发带头人应在5人以上,专职研发人员中拥有本科学历或助工职称以上的应达75%。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财务审计报告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项审计报告
4、企业技术中心设立文件、研发创新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相关文件。
5、符合认定(考核)条件的必要佐证说明材料。
三、补贴政策
认定成功的深圳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有效期内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