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如果想要享受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需要符合以下几项条件:
一、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需要符合高新企业的研发费用比例要求,按照费用实际额的80%计入到委托方的委托研发费用里。委外的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核算企业所得税前进行加计扣除。
委外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如果与受托方是存在关联关系的,则受托方需要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的明细情况。
对企业委托外单位进行开发所产生的研发费用,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进行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进行加计扣除。同时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政策要求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具体的项目费用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享受加计扣除。
二、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指定的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需要严格按技术合同的相关规则执行。
三、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政策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留存备查以下资料:
(一)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
(二)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三)已经在相关部门科处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
(四)“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五)委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资料和受托方开具相关收款凭据;
(六)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企业如果在进行扣除前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也需要将其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四、企业需要对自身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以及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企业核算委外研发费用时,需要区分高新认定口径和加计扣除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出具的加计扣除核算口径进行费用核算。
不同口径核算出来的费用是不同的,如果不符合加计扣除的口径,企业享受不到政府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补贴,不清楚如何区分的可以来咨询达晟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