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点领域
重点推动电力、建材、化工、制药、纺织印染、包装印刷、塑胶塑料、机械加工、装备制造、电池生产、家具制造、服装加工、食品加工、资源综合利用、数据中心等行业企业实施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优先对投入较大,且节能降耗、减污增效明显的企业进行验收。
二、申报条件
1、注册地、生产地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企业信用和经营情况良好的工业企业;
2、不属于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范围;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未被列入所在区域两年内产业结构调整计划的企业,且三年内无搬迁计划;
4、已通过环评和“三同时”验收,最近一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的企业;
5、已通过清洁生产审核5年以上的企业可重新申报。
三、审核程序
1、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为主,不具备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可委托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审核程序应遵循《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技术导则(GB/T25973-2010)》《深圳市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
2、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深圳市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征集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审。
3、通过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的企业应登录“广东省清洁生产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完成注册,并填写审核计划、咨询服务机构、审核启动及完成时间等相关信息。局将会同有关专家对企业审核计划进行审核和筛选,并发布深圳市工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企业名单。
4、纳入审核计划名单的企业应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同时登录“服务平台”填写清洁生产审核绩效表第一稿(送审稿),上传清洁生产审核报告(送审稿)。
5、局将根据《深圳市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规定的审核验收程序组织有关专家开展现场验收工作。。
6、通过市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评分80分或以上,审核效果显著,且验收前一年内无超标超总量排污、能耗超限额情况的企业,局将优先推荐申请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
四、奖励措施
申报单位已通过国家、省、市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以及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