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是指面向国家和深圳市制造业创新发展的重大需求,由企业、科研院所、高校、行业组织等主体按照“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原则,以企业法人形式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成立、建设和运营的新型创新载体。原则上一个领域只支持一个制造业创新中心。
二、申请要求
(一)申报创建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单位需符合以下条件:
1、牵头单位须是长期从事某领域研究开发且有持续的研发投入,在该领域有核心竞争力,具备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承担并较好完成国家或行业重点研发项目经验的企业、科研院所或高校。牵头单位为企业的,原则上近3年年均销售收入不低于5亿元。
2、牵头单位要有整合产学研合作基础资源的能力,有较强的技术转移和扩散能力,有较丰富的成果转化和商业化经验。
3、牵头单位要有完善的研究开发平台,有先进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装备,以及研发高端人才,具备为技术创新发展提供支撑的能力。
4、参与建设的单位应包含相关行业领域内若干家具有较强影响力和号召力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主体。
5、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或联合惩戒名单的单位,不得成为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牵头单位或成员单位。
(二)申请组建的实体依托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拥有代表本领域先进水平的研发力量,设立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发展方向、技术路线、建设规划、项目计划等提供咨询意见;
2、有固定的研发队伍,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3、有独立的办公场地、优良的研发试验场地和先进的研发试验仪器设备;
4、各股东成员单位完成注册资金全额缴纳。
三、资助标准
1、基础平台建设项目
资助金额不超过经审核确定的总投入的50%,不超过1000万元。项目建设期限不超过筹建期。
2、公共平台建设类项目
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经审核确定的项目总投入的50%,不超过5000万元。项目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3、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类、示范应用类项目
采用“事前立项、事后资助”方式(先列入扶持计划,在项目完成经验收通过后,按扶持计划予以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经审计的项目总投入的50%,不超过3000万元。项目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4、获国家或省立项支持的项目
制造业创新中心的项目获得国家或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支持的,在资助资金到位后可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配套资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不超过1∶1的比例对已拨付到位的国家或广东省资助资金给予配套。国家、省和深圳市的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已获得市级财政资助的项目不再重复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