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定义
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项目是指,软件企业开发符合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软件产品或服务,并实现首版次软件销售的项目。
二、资助标准
1、对软件企业的项目资助标准为按照符合条件的首版次软件首次销售合同及其一年内所有销售合同审定销售额(实际到账额)的30%,给予软件开发商最高1000万元资助。对用户单位的项目资助标准为按符合条件的首版次软件首次销售合同对应用户单位的审定采购额的10%,给予用户单位最高100万元资助。
2、对软件企业的项目资助费用范围是符合条件的首版次软件首次销售合同及一年内所有销售合同销售额。对用户单位的项目资助费用范围是符合条件的首版次软件首次销售合同对应用户单位的审定采购额。
三、申请条件
1、申报单位为在深圳市内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
2、申报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项目实施地在深圳,资助项目的实施起止时间符合申报指南对资助项目实施时限的规定;
4、申报单位提交的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或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
5、不存在就同一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内容相同的项目向市有关部门进行多头申报的情形;
6、资助对象为“软件企业”的,申报前需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
7、资助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或购买服务的项目;
8、申报单位主要从事软件产品开发或信息技术服务,申报前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
9、申报产品符合最新版本《深圳市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方向;
10、申报产品已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取得时间须为项目申报指南发布前两个自然年度内,权利取得方式需为原始取得;如果属于共有,申请单位应为第一权利人,且须提供共有权利人同意申请的佐证材料;
11、首版次软件产品主要功能或特性具有较高的创新性,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处于行业先进水平,须为首次进入市场阶段,具有核心知识产权、较高的应用推广价值;
12、申报产品已实现销售并完成交付,销售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13、对符合条件的深圳市用户单位,可由软件开发商与用户单位联合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