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
小型微型企业为获得银行贷款,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且实际发生担保费用的项目。
二、补贴标准
对小型微型企业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所获得的单笔小于500万元(含)的银行贷款,给予实际发生的担保费最高100%的补贴;单笔在500万-1000万元(含)区间的银行贷款给予实际发生的担保费最高80%的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担保费补贴额最高30万元。
三、补贴的费用范围
与同笔银行贷款相对应实际发生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用。
四、申请条件
1、在深圳市内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服务机构。
2、守法经营,管理规范,无国家、省、市有关失信惩戒措施清单规定可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未重复申报项目。
3、申报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4、申报单位符合国家有关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小型、微型企业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划分。
5、申报单位在申报的上一年度,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获得单笔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银行贷款,且实际发生该笔银行贷款的担保费用。
五、项目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4、职工人数佐证材料;
5、合同、借款借据复印件;
6、担保合同、发票。
六、申报注意事项
申报时,申报单位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资助:
1、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失信惩戒措施清单规定,存在可被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同一事项已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扶持的(政策允许的除外);
3、申报单位实际情况与项目申报承诺书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4、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不予资助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