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深圳市质量品牌公共服务项目

2023-10-24 09:21:36

一、项目定义

由行业协会、民营非企业等第三方服务机构实施的:

以促进深圳制造业产品(服务)质量和品牌提升为核心内容、对行业(区域)质量品牌体系建设发挥“强基础、管长远”作用的各类非营利性公共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行业(区域)技术与质量标准建设、专业化质量检测软硬件设施建设、质量与品牌数据库建设、品牌发展规划与培育、产品(服务)质量与品牌评价、高端论坛和专业会展、质量品牌促进活动、先进标准宣贯与辅导、经验交流、人才培训、国际合作等项目。

第三方服务机构为单一企业提供的商业化营利性质量品牌提升项目,不得纳入项目扶持计划。

二、资助标准

按不超过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资助项目实际投入的、符合第十条规定资助费用范围的总建设费用的30%比例,给予最高限额500万元的资助。

三、申请要求

1、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是在深圳市辖区(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的企业,或第三方服务机构(财政全额核拨单位除外);

2、项目实施单位成立运行三年以上(公司分立除外),建立了规范的生产经营和财务会计等管理制度;

3、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营业收入等生产经营指标数据,没有超出经市统计部门认定的正常误差范围;

4、项目实施单位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

5、资助项目符合本操作规程第三章第九条所列资助项目类别,且富于专业化和具有完整的独立性与系统性;

项目实施单位可以在当年度同时申请两个以上的资助项目,但不得将本属同一资助项目刻意分拆、虚假包装成两个资助项目,其建设内容、实施费用、时间与地点不得存在雷同与重复情形;

6、资助项目实施的起止时间符合《申报指南》对资助项目实施时限的规定,且已实施完毕,建设费用也已支付完毕;

7、资助项目不存在向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项目扶持计划多头或重复申报的情形;不存在将已经纳入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项目扶持计划资助的有关项目费用,再次重复纳为本操作规程所列资助项目费用的行为;符合市政府或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项目,以及企业获得其他部门奖励的除外;


深圳市质量品牌公共服务项目


8、资助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或购买服务的项目;

9、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符合本操作规程规定资助费用范围的总建设费用不少于100万元。

10、资助项目为质量与品牌评价、标准宣贯与辅导、人才培训、经验交流、国际合作,以及举办高端论坛、专业会展和质量品牌促进等活动类项目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在确定实施该资助项目决定后的3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备;

报备时,提交《深圳市举办质量品牌提升资助项目报备表》(以下简称《资助项目报备表》)和资助项目实施方案;

报备后,如资助项目因故取消、或活动的主要内容、场地和参加人数发生变化与调整的,应在资助项目实施前将上述情形主动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作变更报备;

11、资助项目为举办高端论坛和专业会展项目的,应以质量与品牌建设为主题,且具有一定的国际化程度与社会影响力。其中:

1)举办高端论坛项目的活动场地不低于1000平方米;参加高端论坛的人员不少于300人,且国际人士不低于10%,来自国别不低于3个;主讲嘉宾至少有2位是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业内专家、行业领军企业管理者等;市内外主流媒体和专业媒体对活动参与宣传报道;

2)举办专业展览的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参展企业不少于200家,且境外参展企业数量不低于10%;市内外主流媒体和专业媒体对活动参与宣传报道。

12、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相关法规规定,获得所组织实施资助项目相对应的资质资格;行业协会还应获得深圳市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核准资质。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单位证照材料

3、营业执照;

4、《财务审计报告》;

5、资助项目的立项决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阶段性总结报告、竣工验收报告、总结报告等材料;

6、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有关合同(协议)、建设费用支出明细清单等材料

7、《资助项目报备表》;

8、资助项目为举办高端论坛、专业会展的,应提供相对应的各类佐证材料;

9、资质资格证书等材料;

10、《工作总结》《成果报告》《检验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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