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定义
1、以提升制造业产品(服务)质量为核心内容、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发挥“强基础、管长远”作用的各类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质量发展规划、先进质量管理制度与标准导入、质量技术标准与工具研发和创新、非强制性质量认证与配套检测验证、专业化质量检测软硬件设施建设、质量管理数据库和人才队伍建设等项目。
2、以提升制造业产品(服务)品牌影响力为核心内容、对企业品牌管理体系建设发挥“强基础、管长远”作用的各类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以质量为基础的品牌发展战略规划、品牌设计与诊断评价、品牌宣传策划与制作发布、品牌线下连锁与线上网店等营销渠道建设、品牌管理与维护,以及品牌数据库和专业化团队建设等项目。
资助项目的建设内容,可以是本项所示以质量或品牌分类的专项建设,也可以是质量和品牌融合一体的系统性建设。
二、资助标准
按不超过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资助项目实际投入的、符合第十条规定资助费用范围的总建设费用的30%比例,给予最高限额500万元的资助。
三、申报条件
1、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是在深圳市辖区(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的企业,或第三方服务机构(财政全额核拨单位除外);
2、项目实施单位成立运行三年以上(公司分立除外),建立了规范的生产经营和财务会计等管理制度;
3、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营业收入等生产经营指标数据,没有超出经市统计部门认定的正常误差范围;
4、项目实施单位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
5、资助项目符合本操作规程第三章第九条所列资助项目类别,且富于专业化和具有完整的独立性与系统性;
项目实施单位可以在当年度同时申请两个以上的资助项目,但不得将本属同一资助项目刻意分拆、虚假包装成两个资助项目,其建设内容、实施费用、时间与地点不得存在雷同与重复情形;
6、资助项目实施的起止时间符合《申报指南》对资助项目实施时限的规定,且已实施完毕,建设费用也已支付完毕;
7、资助项目不存在向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项目扶持计划多头或重复申报的情形;不存在将已经纳入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项目扶持计划资助的有关项目费用,再次重复纳为本操作规程所列资助项目费用的行为;符合市政府或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项目,以及企业获得其他部门奖励的除外;
8、资助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或购买服务的项目;
9、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符合本操作规程规定资助费用范围的总建设费用不少于200万元;
10、资助项目实施完毕至《申报指南》发布之日止满365天以上;
11、资助项目实施后,项目实施单位的产品或服务质量合格率有实质性提升;在市质监主管部门日常与专项产品(服务)质量抽检工作中无严重违法违规问题,在市消费者委员会无认定为有效质量(服务)投诉的案件;
12、项目实施单位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但获得市级以上“单项冠军”或“专精特新”称号的企业除外;
13、项目实施单位的产品已获得依国家规定的相对应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质量管理已获得对应行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含ISO9000簇、ISO20000、ISO27001或CMMI认证、ITSS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14、项目实施单位至少拥有一个依法注册且自主经营的制造业产品或服务类商标;商标在国外注册的,应在国内商标注册机构注册,获得商标国内专用权。其中,注册商标在商标分类中属实物类产品商标的,视同为制造业产品商标;属非实物类产品(即服务类)商标的,仅限于信息化领域的软件产品或服务类商标,且项目实施单位应已获得信息化服务相关资质;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服务的,应具有ICP经营许可或ISP运营资质。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单位证照材料;
3、营业执照;
4、《财务审计报告》;
5、资助项目的立项决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阶段性总结报告、竣工验收报告、总结报告等材料;
6、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有关合同(协议)、建设费用支出明细清单等材料;
7、单位依法注册登记(备案)的商标、商标权属变更等佐证材料(复印件);
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材料;
9、《工作总结》《成果报告》《检验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佐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