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内容
支持高新区营造优秀创新创业环境,支撑培育具有卓越竞争力和影响力的“20+8”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集群。鼓励投资机构对深圳高新区内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开展股权投资等业务。
二、资助标准
对上一年度投资深圳高新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的投资机构,按照单个投资项目实际到位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最高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市级财政资金支持。
三、申请条件
1、投资机构为在深圳高新区所在区(南山区、坪山区、宝安区、龙岗区、龙华区)内依法注册,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且位居申报补贴的上一年度清科排名总榜单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清科排名总榜单具体要求见附件),包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等。
2、投资资金实际到位时间为申报补贴的上一年度。
3、被投企业为投资机构所在区的高新区内依法注册,属于申报补贴的上一年度科技部火炬中心纳统范围内的科技企业。
4、被投企业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员工人数不超过500人;申报补贴的上一年度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5、被投企业符合“20+8”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知识产权关系明晰无纠纷。
6、投资机构与被投企业均未列入市科技诚信异常名录和超期未申请验收名单;均不存在规定期限内未退回财政资金的情形。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投资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被投企业获得投资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5、被投企业与投资机构签订的投资协议或增资扩股协议复印件。
6、投资机构上一年度向被投企业投资的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7、被投企业上一年度员工社保证明。
五、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单位需提交审计报告的,应当按照《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提供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的含有二维验证码封面的审计报告。申请单位提供无防伪标识封面(未备案)或属于虚假防伪标识封面(未备案)的审计报告,深圳高新区各园区管理机构不予采用。
相关审计报告经核查认定属于虚假材料的,项目单位五年内不得申请市科技创新委和深圳高新区各园区管理机构相应资金资助项目,市科技创新委和深圳高新区各园区管理机构将其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并按照市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申请单位承诺未被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和超期未申请验收名单且不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回市级财政资金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