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企业要享受加计扣除优惠,需先填写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在这张表里有三个地方,很多企业在填写时会出错而导致填报错误!
一、“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填写
“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中包括7个项目,企业需要根据行次内容和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支出比例仔细归集相关费用进行填写。
其中要注意“折旧费用”中的折旧费只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的折旧费”和“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的折旧费”,并不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折旧费。
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不能归集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五险一金”下,而是要归集在在“其他相关费用”项目下,填写时请一定要注意。
二、“折旧费用”和“无形资产摊销”加计扣除金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凡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都可以同时享受。因此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高新企业技术认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三、“委托研发”填写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可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中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同时依据财税规定,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产生的费用,需要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其中委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核算企业所得税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的研发活动不能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委外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要求,以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须存在关联关系,且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