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核算高新企业研发费用占比时,需要先核算总收入金额,那总收入包括哪些?在核算上要采用什么办法呢?
一、总收入包括范围
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总收入指的是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获得的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用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规定的总收入为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的部分,即收入中除去掉企业收到的各类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等。
二、总收入核算办法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及评分标准,企业需要依据企业所得税的方法核算总收入,而不能采用会计准则的核定方法,因为会计准则在收入确认上与税法上有截然不同的区别:
1、在收入确认的形式上存在区别
会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1)会计收入的范围只涉及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如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2)非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作为“利得”加以确认,如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等。
然而税法在收入的确认上进行了项目罗列让其更加的具体。按照税法归集出来的收入范畴更适合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及评分标准!
2、在收入确认的范围上存在区别
会计收入:要求区分营业收入与营业外收入。
税法收入:首先被分为流转税计税收入和所得税计税收入,其次收入还要划分为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3、在收入确认的原则上存在区别
会计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非常典型地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核算原则。如:融资租赁、售后回购、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成本法与权益法的选择等。
应税收入:税收法律法规在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时,为了保持其确定性特征,往往不是“实质重于形式”,而是“形式重于实质”。如: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出租、出借包装物押金均需要并入到销售额征税中。
企业在核算总收入时,需要根据税法的规定以及国家高新企业认证要求准确归集,这样才有利于研发费用占比的核算以及财务报表的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