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人才工作部署,现决定对大鹏新区有关人才政策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自2021年9月1日零时起,停止执行以下条款:
(一)《大鹏新区党工委、大鹏新区管委会关于实施引进培育中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鹏程计划”的意见》(深鹏工委〔2012〕18号)第10条;
(二)《中共深圳市大鹏新区工作委员会、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大鹏新区“鹏程计划”人才优先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鹏发〔2016〕10号)第(一)条、第(二十四)条;
(三)《关于印发<深圳市大鹏新区“鹏程杰出人才奖”评选办法>等人才政策的通知》(深鹏人才办〔2019〕2号)中的《深圳市大鹏新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中的第11项、第30项、第35项。
二、自2021年9月1日零时起,全文废止《关于印发<大鹏新区杰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操作规程>等文件的通知》(深鹏组通〔2019〕8号)中的《大鹏新区杰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操作规程》《大鹏新区新引进人才配套租房和生活补贴操作规程》和《大鹏新区人才发表学术论文奖励操作规程》。
除上述条款和对应操作规程外,其他现行条款和政策仍然有效。
特此公告。
大鹏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