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读
我们都知道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比例指的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同期总收入的比值,对于这个同期总收入,高新企业申报是这样规定的即是企业的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之后所得的值,因此如果不减去不征税收入,那计算出来的收入比例是不达高新企业申报的规定要求的,那到底不征税收入是什么呢?
1、所谓不征税收入,其实就是企业通过各种途径取得的各类财政性的资金,也就是来源于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或者贷款贴息以及其他一些财政专项资金,如直接进行减免的增值税收、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以及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除了一些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国家投资和资金,其他从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获得的财政资金均应计入企业当年的收入总额中,在进行高新企业申报核算时再将这些所得额从收入总额中减掉;
2、另外如果在进行高新企业申报前,公司获得了由国务院批准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补贴资金,那需要将这份财政资金纳入不征税收入的范畴中;
3、还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收入总额中如果出现下列收入也要纳入不征税收入中:
(1)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4、另外如果企业有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需要将其作为高新企业申报中不征税收入的范畴:
(1)获得的财政性资金伴有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的运用以及核算有单独列出明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