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落实方针,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国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方法中加大了合作与方针力度,希望通过一系列方法,把财政部,税务部和科技部分联合起来,建立良好工作机制,确保企业与享受优惠方针同步进行。那在高新认定方法里,有哪些方针被改动了呢?达晟信息咨询总结了以下三点:
一、组织管理改革
在高新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方面,将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分成立为确定工作的领导小组,旨在务实根本地解决高新认定中存在的疑难杂症,并制定更契合高新认定开展的工作指引,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和相关方针的落实情况。
二、撤销“独占许可”类型知识产权
技术转让是现在一些企业直接取得知识产权的一种方法,而技术转让的首要方法是获得许可证,一般有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等,相比自主研发取得知识产权,“独占许可”取得知识产权是通过签署“独占许可协议”的方法取得,也包含境外知识产权在中国境内的独占许可协议。
独占许可取得的知识产权现在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尚不予受理备案,所以存在一定风险性,在部分监管不严的地区会被企业随意乱用,所以在此背景下,新规予以撤销“独占许可”,一方面是要从根本上剔除这种乱用的弊端,一方面是为了提高高新认定在“知识产权”方面的门槛,如果企业在年末前没有其它类型的知识产权,那么2020年的高新认定将十分困难。
三、知识产权更加明确
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当年所申请或转让的专利、知识产权不予计分,且知识产权获得要有延续性,如果企业获得的所有知识产权证书时间都是同一时间段的,将会被质疑为临时包装,不被认可或分数极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