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拥有知识产权,通过自主研制、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取得,并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中心支撑作用;
3.发挥中心支撑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撑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要求如下:
a.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b.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c.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我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1.企业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办理系统在线填写,按要求填写有关资料并完成提交,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证件(复印件);
3.知识产权相关资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文件等相关资料(复印件,验原件);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许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复印件,验原件);
5.企业员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资料(并附加盖公章的科技人员信息表,内容包含:名字、出生年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学历、专业、毕业院校等信息栏);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原件,副本可提供复印件),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资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含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原件,副本可提供复印件);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