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奖励措施
申报单位已获得国家绿色企业(特指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绿色企业)称号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以及20万元。
二、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为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2、申报项目所在地位于深圳市,符合国家和市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已按有关规定完成项目所需的用地、环评、规划、能评等备案或核准,取得有关批准文件。产品涉及安全等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申报单位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合法有效的产品生产或销售许可等资格;
3、申报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4、不存在就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向市有关部门进行多头申报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6、申报单位已获得国家绿色企业(特指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绿色企业)称号。
三、申报方式
1、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在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预审,主要审查申报材料齐备性、内容合规性。预审通过后申报单位将相关纸质资料提交至行政服务大厅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综合受理窗口。申报单位符合申报条件且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限期补足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2、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申报日期截止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申报材料合规性初审。
3、项目初审完成后需进行专家评审的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得分70分以上(含70分)方可通过。对需进行审计的项目,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对需现场考察或现场核查的项目,组织实施或委托实施现场考察或现场核查。
4、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资金安排,结合项目综合评审结果、项目核查结果等情况,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根据资助标准编制资金资助计划,确定拟资助名单和资助金额。
5、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对资助项目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单位名称、项目名称、拟资助金额等,公示期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