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定义
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落户项目是指,外地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领域行业龙头企业、基础软件和工业软件企业总部以及软件研发机构落户深圳的项目。
二、资助标准
同一申报单位只能申报一项奖励,不重复奖励:
1、对符合条件的“世界500强”企业,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符合条件的“中国500强”企业,给予最高3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符合条件的“中国软件业务收入百强”企业或“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竞争力百强”企业或“中国互联网综合实力百强”企业,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符合条件的“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对符合条件的基础软件和工业软件企业,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对符合条件的软件研发机构,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为在深圳市内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
2、申报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项目实施地在深圳,资助项目的实施起止时间符合申报指南对资助项目实施时限的规定;
4、申报单位提交的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或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
5、不存在就同一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内容相同的项目向市有关部门进行多头申报的情形;
6、资助对象为“软件企业”的,申报前需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
7、资助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或购买服务的项目;
8、申报单位在《若干措施》施行有效期内落户深圳;
9、申报单位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行业龙头企业的,需为“世界500强”企业或“中国500强”企业或“中国软件业务收入百强”企业或“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竞争力百强”企业或“中国互联网综合实力百强”企业或“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纳入统计主管部门一套表系统的规模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
10、申报单位为“世界500强”企业(限企业总部、一级子公司及二级子公司)的,落户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亿元且纳税总额不低于4亿元;
11、申报单位为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500强”企业(限总部或一级子公司)的,落户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且纳税总额不低于2亿元;
12、申报单位为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中国软件业务收入百强”企业或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发布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竞争力百强”企业或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综合实力百强”企业的,企业(限总部或一级子公司)落户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纳税总额不低于4000万元;
13、申报单位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的“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的,落户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14、申报单位为基础软件和工业软件企业总部的,主营业务收入需为基础软件或工业软件,申报单位落户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15、申报单位为软件研发机构的,应具有自主核心技术且独立核算。申报单位落户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且研发费用不低于营业收入的30%,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50人且占员工总数不低于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