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定义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是指,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其他组织建设开放共享的开源社区、开源代码安全检测平台、软件测评中心、商用密码产品检测中心、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新技术验证中心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项目。
二、资助标准
1、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平台,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入的50%,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助;对符合条件的已建平台,按照项目上一自然年度审定运营费用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后续年度不再重复资助)。
2、资助费用范围为申报单位为实施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项目建设总投入,主要包括软硬件设备及工器具的购置和改造费用,云服务器的租赁费用,项目所需场地建设和改造费用。对已建平台,资助费用范围为上一年度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项目运营费用,主要包括研究咨询、检验检测、诊断评价、策划设计、培训辅导、人才培养、知识产权、宣传展示等费用,以及开展以上公共服务工作所需场地与必要设施的租赁、搭建等费用。
三、申请条件
1、申报单位为在深圳市内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
2、申报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项目实施地在深圳,资助项目的实施起止时间符合申报指南对资助项目实施时限的规定;
4、申报单位提交的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或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
5、不存在就同一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内容相同的项目向市有关部门进行多头申报的情形;
6、资助对象为“软件企业”的,申报前需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
7、资助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或购买服务的项目;
8、新建平台项目总投入不低于500万元,已建平台年度运营费用不低于200万元;
9、新建平台项目须为项目申报指南发布前两个自然年度内开始建设,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且项目已建设完成;
10、平台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功能定位和管理机制,拥有相应的服务设施、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主要面向我市软件产业领域企业提供服务,具有公共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性,在所服务领域发挥重要支撑作用;
11、平台取得了良好的公共服务效果,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四、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复印件);
4、信用报告;
5、资助对象为“软件企业”的,需提供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的佐证材料。
6、项目的立项文件、实施方案、总结(验收)报等材料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