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前需要先将收入核算清楚,高新认定规定的总收入为企业的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哪些收入是企业的不征税收入呢?
一、财政拨款
财政拨款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如果是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包括
(1)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当年的收入总额中;
(3)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且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具体要求为:
(1)企业在经营期间取得的各类财政性的资助资金,均应计入到当年收入总额中。
(2)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减除。
(3)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如果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中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条件为:
对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要求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1)企业能够提供该资金的拨付文件,且文件中有规定了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有相关的认证文件和核算资料);
以上就是国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的范畴,企业需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才有助于企业享受后续的高新企业补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