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深圳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深财科〔2016〕187号)
《深圳市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深财规〔2017〕10号)
《深圳市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深财规〔2019〕1号)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发改规〔2019〕2号)
《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深发改规〔2020〕1号)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深圳市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二、补贴对象
依法在深圳市龙华区辖区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
三、申报条件
(一)对充电设施的要求。
1.按照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应在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或核准。
2.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委第44号令)要求,应当进行节能审查的充电设施项目,需取得市(区)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3.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应当符合《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2014)、《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2013)等国家、行业标准规范和广东省、深圳市关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有关规定。
4.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等规划要求,新建建筑配套建设的充电设施不给予建设补贴。
(二)对企业的要求。
1.建设企业(以充电设施产权归属为准,下同)在深圳市累计建设的充电设施总功率达到8000kW方可申请补贴。同一建设企业首次申领补贴后新增建设总功率达到3000kW的,可再次申请。
2.建设企业应当建立(或委托建立)企业充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并接入深圳市统一充电设施安全监管平台,全面、准确、实时上传相关信息。
3.建设企业近三年内在“深圳信用网”未被列入国家推送地方联合惩戒黑名单、未被深圳市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市有关部门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建设企业委托其他企业运营的,其委托运营的企业须同时符合上述要求。
四、审批流程
发布通知—企业申报—项目初审—现场审核—制定建议补贴方案—呈报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复审、批复。
五、受理单位
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龙华区富康行政服务办公区B2004-2办公室),联系方式:0755-23338564、23338531、23338422。
六、受理时间
2020年8月27日-10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节假日不受理。
七、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及申报材料
补贴范围:在深圳市龙华区内建设并符合《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深发改规〔2020〕1号)规定,已完成竣工验收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充电设施指各类新能源汽车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包括充电站构筑物、充电站(桩)等充电设备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监控系统的相关配套设施等。
补贴标准:
客户受电竣工验收时间 | 补贴标准 | ||
2013-2015年度 | 按照集中式充电设备(站、桩、装置)投资的30%给予财政补贴 | ||
2016年度 | 直流充电设备: 300元/千瓦 | 交流充电设备: 150元/千瓦 | 注:专属充电站为在集中场地内,建设总功率不低于400KW |
2017年度 | 直流充电设备: 600元/千瓦 | 交流充电设备: 300元/千瓦 | / |
2018年度 | 直流充电设备: 600元/千瓦 | 交流充电设备 (40KW及以上): 300元/千瓦 | 交流充电设备 (40KW以下): 200元/千瓦 |
2019-2020年度 | 直流充电设备: 400元/千瓦 | 交流充电设备 (40KW及以上): 200元/千瓦 | 交流充电设备 (40KW以下): 100元/千瓦 |
申报要求:
(1)项目通电运营时间在2013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30日,具体以接电确认书日期为准。
(2)项目必须按规定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受电工程竣工验收,并通电投入使用,运营服务期间充电桩须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申报材料:
装订册别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第一册(以企业为单位提供) | 1 | 申请报告 | 网站下载并填写打印。 |
2 | 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补贴申报表 | 网站下载并填写打印。 | |
3 | 企业累计建设充电设施总功率达8000KW或新建总功率达到3000KW证明 | 提交复印件、原件备查。工程竣工验收表。 | |
4 | 近两年度纳税证明 | 提交复印件、原件备查。 | |
5 | 安全监控平台情况 | 企业安全监控平台建设情况截图。 | |
6 | 申请补贴信息真实性承诺书 | 提交原件。 | |
第二册(以场站为单位提供) | 7 | 充电站(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提交复印件、原件备查。 |
8 | 充电站(桩)建设项目投资审计报告 | 提交复印件、原件备查。深圳市注册会计事务所出具。 | |
9 | 充电设施建设标准符合性检测报告 | 提交复印件、原件备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深圳市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 | |
10 | 充电设施《检定证书》 | 提交复印件、原件备查。计量部门出具。 | |
11 | 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 | 提交复印件、原件备查。供电部门出具。 | |
12 | 固定资产投资节能审查免于办理说明 | 提交原件。企业自查提供免办说明,已办理的无需提供。 | |
13 | 消防手续办理说明 | 提交原件。依据深圳便民七条等,企业提供情况说明。 | |
14 | 防雷装置定期检测报告 | 提交复印件、原件备查。须在气象部门备案。 | |
第三册(以场站为单位提供) | 15 | 龙华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情况表 | 网站下载并填写打印。 |
16 | 充电设施设备明细表 | 网站下载并填写打印。 | |
17 | 充电设备资产证明 | 非自产自用类提供:快速充电桩设备购置清单、汇款单和发票;自产自用类提供:生产批号或出厂编号等充电桩唯一可追溯编码目录、供货单、检验合格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如有)。 | |
18 | 电费清单(通电运营至今) | 提交复印件、原件备查。 | |
19 | 新能源汽车充电量证明 | 提交原件。 | |
20 | 场站产权权属证明 | 提交复印件、原件备查。 | |
21 | 场站现场图片 | 场站大门、休息室、充电区域等场站内管理场所各拍一张照片。 | |
注:按序号分册装订(钉装或胶装),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相符,申报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所有材料请提供电子版一份、纸质版2份。 |